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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纠纷中非婚生子女案件处理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6-06-07

  非婚生子女,即生父母没有婚姻关系的子女,一项统计数据显示:涉及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。同时,涉及的当事人年龄呈现年轻化趋势。涉案的父母超过3成为“80后”,甚至出现了“90后”父母的身影。针对婚姻家庭纠纷,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。然而实际生活中,非婚生子女额权利保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阻碍。但是拒做鉴定,也不能逃避责任。

  【案例简介】

  1997年,王雯与李刚相识。当时两人均已婚,但还是发生了关系。后来,王雯生下一子取名吴念。虽然儿子的出生证上“父亲”一栏中写的是丈夫的名字,但他实际是李刚的儿子。几年过去,王雯离婚,她联系上李刚,李刚却否认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。

  “早就预料到他会不承认,幸亏我把他抽剩的烟头取走,拿去做了亲子鉴定!”王雯说,鉴定结论为“不排除李刚为吴念的生物学父亲”。然而,李刚对此坚决不认可。为讨要孩子的抚养费,王雯诉至法院。案件审理期间,王雯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,李刚坚决拒绝。

  法院认为,李刚虽然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,但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。在王雯已穷尽所有举证方式的情况下,要确定李刚与吴念是否存在亲子关系,重 新进行亲子鉴定是唯一的办法。然而,经法院一再释明,李刚仍拒绝鉴定,而本案重新鉴定所要证明的内容明显不利于李刚一方。根据规定,法院推定王雯关于李刚 与吴念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。据此,法院判令李刚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。

  【律师解读】

  在此,中国家事律师网首席律师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曹晓静律师指出,非婚生子女出生证父亲一栏的姓名常登记不实,诉讼中当事人多次申请亲子鉴定。2011年《婚姻法》专门针对此类婚姻家庭纠纷作出规定,即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定亲子关系,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。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当事人一方拒绝鉴定,也不等于能够就此逃脱应承担的抚养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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